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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貨公司促銷常用籌劃方案

發布時間:2011/7/5 點擊:316
導讀:
詳細介紹

近年來,隨著外資零售巨頭的進入,百貨行業的競爭日益加劇,企業要想在商品同質化程度高的環境中脫穎而出,就必須不斷改進營銷方式,以促使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營銷活動依作用的不同可劃分為PR(PublicRelation公共關系)活動和SP(Sales Promotion促銷)活動。對于百貨公司來說,前者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積聚人氣、增加客流量,一般與銷售額無直接聯系,而后者則是直接針對促進銷售額而設計,對商家來說有著更為重要的作用。目前,商場流行的促銷活動方式主要有打折、滿減、買贈、滿額贈、返券、抽獎等等,不同促銷方式所適用的稅收政策各不相同,故而在策劃促銷活動時,應將稅收因素考慮在內,以優化營銷方案。

一、“打折”與“滿減”促銷的稅務處理

“打折”即用原價乘以折扣率得出實際成交價格的促銷方式。而“滿減”則是指當消費達到一定金額時,對原價再減免一部分價款的促銷方式,這其實是變相的“打折”方式,區別只是折后價格的計算方法不相同。

根據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規定: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于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在“打折”與“滿減”促銷方式下,均可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來確認銷售收入,銷售發票可以直接開具折后金額,也可以在發票上分別列示原價和折扣金額。

二、“買贈”與“滿額贈”促銷的稅務處理

“買贈”是指顧客購買指定商品可獲得相應贈品的促銷方式。對贈品的稅務處理通常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之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視同銷售貨物。其計稅價格應根據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二)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商品不涉及消費稅時,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成本利潤率一般為10%”。

[例1]ABC牛奶公司在乙超市舉行新品推廣促銷活動,每箱新品牛奶綁贈純牛奶10包,若同時購買3箱以上,則超市另行加贈保鮮盒1個。超市本身不銷售此種保鮮盒,故從其他小規模納稅人處采購,采購價為3元/個(開具普通發票)。新品牛奶零售價46.8元/箱,超市采購價30元/箱(不含稅),綁贈的純牛奶為ABC牛奶公司免費提供。活動期間超市共售出新品牛奶300箱,綁贈純牛奶3000包,送出保鮮盒100個。

[分析]根據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中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本例中每箱新品牛奶綁贈的純牛奶為ABC牛奶公司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其實質是降價促銷行為,故ABC公司可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銷售收入,面對于乙超市而言,新品牛奶和綁贈的純牛奶可視為同一個商品管理,綁贈的純牛奶無需單獨核算,對加贈的保鮮盒則應視同銷售,按其計稅價格計算繳納增值稅。保鮮盒計稅價格=3×(1+10%)=3.3元,乙超市的會計處理如下:

1.確認商品銷售收入:庫存現金=12000+2040=-14040;主營業務收入=(300×46.8)÷(1+17%)=12000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2000×17%=2040元。

2.結轉銷售商品成本:主營業務成本=300×30=9000元;同時結轉庫存商品9000元。此外,進項稅額=9000×17%=1530元;實際應交增值稅=2040-1530=510元。
3.贈品的會計處理:贈品采購成本(庫存商品)=100×3=300元;贈品視同銷售應交增值稅為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00×3.3)÷(1+17%)×17%=47.95元;銷售費用=300.00+47.95=347.95元。

此處贈品視同銷售收入330元雖不用在賬面直接反映,但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應納入“銷售收入”項,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滿額贈”與“買贈”相似,但后者通常是對指定商品的促銷,而前者則是在顧客消費達到一定金額時即獲贈相應贈品的促銷形式,贈品由商場提供,通常是顧客持購物發票到指定地點領取。“滿額贈”在提高客單價方面有較明顯的效果。在稅務處理上,一般做法與例1中超市贈送保鮮盒相似。但考慮到百貨公司贈品促銷活動頻繁,且贈品發放數量大、品類多,為有效控制贈品的稅負,簡化稅收申報工作,建議百貨公司將贈品比照自營商品來管理。贈品采購時,盡量選擇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供應商,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稅票,用于抵扣進項稅額。在定義贈品銷售資料時,自行設定合理的零售價格。贈品發放時,按設定的零售價格作“正常銷售”處理,通過POS機系統結算,收款方式選擇“應收賬款”,在活動結束后結轉“銷售費用”和“應收賬款”。

[例2]丙商場在周年慶期間推出“滿額贈”促銷,單筆消費達5000元即送咖啡機1臺,總限量10000臺。商場從X商貿公司(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采購此贈品,不含稅采購價為200元/臺,商場對此批贈品比照自營商品管理,并在銷售系統中建立新品,設定零售單價為245.7元。活動期間贈品全部送完。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1.贈品采購:采購成本(庫存商品)=200×10000=200萬元;進項稅額為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000000×17%=34萬元。同時結轉應付賬款——X商貿公司=200+34=234萬元

2.確認銷售收入:主營業務收入=245.7×10000÷(1+17%)=210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100000×17%=35.7萬元;應收賬款=210+35.7=245.7萬元。

3.結轉銷售成本:主營業務成本=200萬元;庫存商品=200萬元。

4.結轉贈品費用:銷售費用=245.7萬元;應收賬款=245.7萬元。

本例確認銷售收入210萬元,應交增值稅1.7萬元。若按視同銷售處理,則應計視同銷售收入220萬元(核定成本利潤率為10%),應交增值稅3.4萬元。由此可見,將贈品發放比照自營商品銷售處理,不僅減少了納稅申報時計算視同銷售收入的環節,還可通過自主設定零售價格,將銷項稅額控制在合理水平。

三、“返券”促鋪的稅務處理

“返券”是指顧客消費達一定門檻后獲贈相應數額購物券的促銷方式。對顧客來講,贈券在商場內可以替代現金使用,比贈品更實惠,而對商家來講,贈券能將顧客留在店內循環消費,可顯著提高銷售額。故而在重要節日期間,各大商場經常會推出贈送購物券的活動。

有些人認為送出的購物券應作為“銷售費用”處理,企業將派發的購物券借記“銷售費用”,同時貸記“預計負債”;當顧客使用購物券時,借記“預計負債”,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同時結轉銷售成本,逾期未收回的購物券沖減“銷售費用”和“預計負債”。這種處理方式存在較大的弊端,當商場用“返券”活動替代平常的商品折扣,返券比率很高的情況下,這種做法相當于虛增了銷售收入,使企業承擔了過高的稅負。更合理的做法應該是在發出購物券時只登記,不做賬務處理,顧客持購物券再次消費時,對購物券收款的部分直接以“折扣”入POS機系統,即顧客在持券消費時,實際銷售金額僅為購物券以外的部分。

[例3]丁商場90%的專柜均簽訂聯營合同,抽成率為20%(特價商品除外),在圣誕節期間,丁商場舉行聯營專柜全場“滿200送200”的返券促銷,購物券由商場統一贈送,對聯營廠商按含券銷售額結款,抽成率提高至45%。商場在活動期間含券銷售額達5850萬元,其中:現金收款3510萬元,發出購物券3000萬元,回收購物券2340萬元。

[分析]丁商場應付廠商貨款共計:5850×(1-45%)=3217.5萬元,銷售成本=3217.5÷(1+17%)=2750萬元,增值稅進項稅額=2750×17%=467.5萬元。分別按兩種方案確認銷售收入的會計處理:

方案一:發放的購物券作“銷售費用”

1.發放購物券:銷售費用=3000萬元;預計負債=3000萬元。

2.確認銷售收入。庫存現金=3510萬元,預計負債=2340萬元;主營業務收入=5850÷(1+17%)=5000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000×17%=850萬元。

3.沖銷未回收之購物券:預計負債=3000-2340=660萬元;銷售費用=660萬元。

此方案產生應交增值稅382.5萬元(850-467.5),毛利2250萬元(5000-2750),名義毛利率為45%,但除去返券產生的2340萬元銷售費用后,實際利潤為-90萬元。
方案二:發出購物券時不做賬務處理,回收購物券時直接在銷售發票上列示“折扣”,僅對現金銷售部分確認銷售收入。庫存現金=3000+510=-3510萬元;主營業務收入=3510÷(1+17%)=3000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000×17%=510萬元

此方案產生應交增值稅42.5萬元(510-467.5),實現毛利250萬元(3000-2750),毛利率為8.33%,無其他銷售費用。與方案一相比,僅增值稅一項即可為公司節省340萬元。

四、“抽獎”促銷的稅務處理

“抽獎”促銷通常是顧客消費達到活動條件即憑購物小票參加抽獎,獎品多為實物。對于百貨公司來說,送出獎品與發放贈品在會計和稅務處理上并無差別。但中獎顧客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629號)第二條的規定:個人因參加企業的有獎銷售活動而取得的贈品所得,應按“偶然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贈品所得為實物的,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方法確定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舉辦有獎銷售活動的企業(單位)負責代扣代繳。在實務操作中,部分顧客不了解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法規,從而對活動的真實性產生質疑,為避免相應的糾紛。商場應該在活動規則的說明上做明確的提醒。

促銷活動的舉辦需要各個部門全力配合,促銷方式要不斷推陳出新,吸引顧客參與其中,方能使活動達到預想的效果。對促銷活動的稅收籌劃,亦應根據活動方式的變化而不斷創新,提出合理化的建議,在不違反國家稅收政策的前提下,盡量減輕企業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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