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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創業板的主要上市規定

發布時間:2011/7/7 點擊:247
導讀:
詳細介紹

香港創業板的主要上市規定

一、不設贏利要求

   由于了解到高增長企業可能在創業期間并不一定錄得贏利紀錄,故《創業板上市規則》并無規定新上市申請人一定要有過往贏利紀錄才可在創業板上市。

   二、保薦人及其持續聘任期

   新上市申請人須聘任一名創業板保薦人為其呈交上市申請,聘任期須持續一段固定期間,涵蓋至少在公司上市該年的財政年度余下的時間以及其后兩個完整的財政年度(「指定期間」)。

   三、可接受的司法管轄地區

   新申請人必須依據香港、中國、百慕達或開曼群島的法例註冊成立。

   四、經營歷史

   新申請人須:

   1. 證明公司在緊接遞交上市申請前具有至少24個月的活躍業務紀錄。若符合下列情況,上述的要求可減至12個月:

   (a)首次上市文件中的會計師報告顯示過去12個月期內的營業額不少于5億港元、會計師報告中所載對上財政年度的資產負債表顯示總資產不少于5億港元或上市時市值最少達5億港元;

   (b)上市時由公眾持有的公司市值最少要達1億5千萬港元,由最少300名公眾股東持有,其中持股量最高的5名及25名股東分別合共持有不超過由公眾持有的股本證券的35%及50%;

   (c) 股份的首次公開招股價不少于1港元;

   附註:如上市申請人為新成立的項目公司或開采天然資源的公司,又或在聯交所接受的特殊情況下,這項24個月活躍業務紀錄的規定可在聯交所的批準下獲放寬。

   2. 一直積極發展一主營業務;

   3. 于活躍業務紀錄期間,其管理層及擁有權大致相同;

   4. 如其附屬公司負責經營申請人的活躍業務,必須擁有該附屬公司董事會的控制權及不少于50%的實際經濟權益

   5.編制會計師報告,該報告須涵蓋緊接上市文件刊發前兩個完整的財政年度。若新申請人符合上述項目(1)(a)至(c),則該等會計師報告須涵蓋的期間應為活躍業務紀錄開始起計至少12個月。

   五、業務前景

   新申請人須列明其業務目標,并闡釋于指定期間內擬如何達致該目標。

   六、最低公眾持股量

   七、新申請人須符合下列要求:

   1. 對于市值不超過港幣40億元的公司,其最低公眾持股量為25%,涉及金額須達港幣30,000,000元;

   2. 對于市值超過港幣40億元的公司,其最低公眾持股量為以下較高者 : i)由公眾持有的證券的市值相等于10億港元(在上市時決定)的百分比或 ii)20%;

   3.新申請人必須于上市時有公眾股東不少于100人。如新申請人能符合12個月活躍業務紀錄的要求,新申請人必須于上市時有公眾股東不少于300人。

   八、公司治理

   新申請人須:

   1. 聘任才干勝任的人員負責下列職位:公司秘書、合資格會計師、監察主任及授權代表;

   2. 聘任至少兩名獨立非執行董事; 及

   3. 成立審核委員會。

   九、承銷安排

   于首次公開發售股份時,無硬性包銷規定。

   十、其它

   上市時的管理層股東及主要股東合共須占新申請人不少于35%的已發行股本。

   十一、上市程序

   十二、首次上市成本

   首次上市成本的主要類別一般包括:

   1. 專業費用

   保薦人費用,公司法律顧問費用,保薦人法律顧問費用,申報會計師費用,物業估值費用,公關服務顧問費用。

   2. 印刷方面的成本

   招股章程、申請表格、股票及其它印刷費,翻譯費。

   3. 市場推廣支出

   4. 其它包括股票過戶登記處費用,收款銀行費用,包銷商傭金(如適用),首次上市費,交易征費,交易費等。

   除首次上市費、交易征費及交易費外,上列所有其它費用均可由新申請人與有關方面商議,不過收費多寡會受市場因素影響。

   首次上市費一般占首次上市總成本的小部份,須于遞交上市申請表格的同時向聯交所繳付。首次上市費不予退款,并以與上市申請有關的股本證券的預期市值計算.有關費用的詳情載于《創業板上市規則》附錄九。

   新申請人應繳付予聯交所的交易征費為新申請人將予發行之證券的價值的0.0035%。另外,新申請人應繳付予聯交所的交易費為新申請人將予發行之證券的價值的0.0025%。詳情請參閱《創業板上市規則》附錄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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