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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創業板上市規則的政策導向
1、定位于兩岸三地企業:
香港證券監管當局認識到:要使創業板獲得成功,首先是要有高素質的上市公司。香港創業板對上市企業的定位是兩岸三地具有增長潛力的中小企業,具體來講,這些企業資源將主要來自以下三個方面:
(1)香港本地。香港本地有28萬家中小企業,容納了60%的勞動人口,構成了香港經濟的基礎。鼓勵本地企業的創新有利于優化香港產業結構,增強經濟增長的后勁。
(2)內地三資企業。尤其是臺資企業,由于受臺灣當局有關法律的限制,無法在臺灣本地的資本市場上融資,臺灣企業也不能將在臺灣本地資本市場上籌集的資金投到大陸。香港在兩岸三地的經濟往來中擔當橋梁作用,設立創業板對于這類臺資企業猶如天澤甘露。
(3)內地民營企業。目前,在中國內地,民營企業、鄉鎮企業對GDP的貢獻已經占到一半以上。中國民營企業至少有700萬家,其中高科技企業10萬家。后者當中,又不乏極具潛質、有望成為行業巨人者,如北京的用友集團、金山集團等,在軟件行業已嶄露頭角,是中國經濟中一股生機勃勃的力量。當然,由于內地民營企業普遍存在公司治理結構不甚規范等問題,夠條件馬上可上市的企業還不多,但畢竟是香港創業板最具潛力的基礎資源。
2、務求嚴格,不容欺詐
香港創業板對企業入市的要求較低,如不設最低盈利限制等,但在監管及信息披露方面則有嚴格要求。通過上市可獲得數倍甚至數十倍的溢利,這對于任何人、任何企業都有強大的吸引力。如果因監管不嚴或信息披露不足而產生欺詐行為,則投資者就會對市場失去信心。所以香港聯交所和證監會將杜絕欺詐,維護市場的公平、公開、公證作為要務,尤其是在積累起一定經驗之前,更是抱持寧缺勿濫的態度。為了市場不出現欺詐,監管當局設計了一系列制度保障,主要有:
(1)強制性信息披露。企業申請上市時須披露活躍業務活動陳述和業務目標陳述。企業上市后,須披露年報、半年及季度報告、重大交易以及聯交所規定的其他事項。創業板還強調,上市公司需按規定開設網頁,將披露信息及時載于網頁上。
(2)保薦人制度。在創業板上市的企業所涉行業往往是高度專業化的,普通投資者比較陌生,聯交所也不可能對這些企業作出專業性的評價。所以,聯交所對發行人只作有限的形式審查而非實質審查,特別強調保薦人的責任要求,由擁有高度專業水平的保薦人負責發行人上市時的資料披露,并且負起全部有關申請上市的責任。在公司上市兩年內,保薦人還負有持續責任。保薦人在創業板發行人質量控制以及投資者對創業板的信心方面擔當非常重要的角色。當然,保薦人責任過重也可能產生一些負面的影響,例如,保薦人在選擇擬上市公司時,會盡量選擇規模大、有利于增加保薦費收入及風險小的公司,若果真如此,就違背了設立創業板的初衷。在鼓勵創新、搞活市場與控制風險之間達成最佳的平衡,將是香港聯交所在今后創業板實踐中需要解決的主要矛盾。
(3)規范公司治理結構。規范公司治理結構是公司運作規范、透明和保持持續增長的必備條件,也是杜絕欺詐的有力措施。在符合一般公司治理結構規范的基礎上,于創業板上市的公司必須有兩名以上外部董事,會計主管必須是經香港會計師公會認可的合資格會計師,還要求特設監察主任。
(4)加強與上市公司註冊地證券監管部門的合作。香港證監會已與中國證監會簽署了創業板內地發行人監管合作事宜,藉此加強雙方管理及執行各自涉及創業板的有關法律、條例及規定的有效性。
3、買者自負
根據聯交所規定,投資者在投資創業板之前需簽訂一份"買者自負"的協議。之所以如此特別地強調,意在警示投資者,創業板市場的風險很高。投資者要根據披露信息對上市公司或發行人的營運能力、投資風險與回報自行作出判斷。在評估申請人是否適合上市的問題上,聯交所發揮的作用有限,并且不會對申請人的營運能力作出判斷。基于對風險因素的考慮,創業板以那些有能力對公司的業務情況和所涉及風險作出透徹客觀評估的專業及其他老練的投資者為對象,不鼓勵那些對投資于高風險公司缺乏足夠認識的或容易受傳言牽引的散戶投資者參與這一市場。相應地,創業板市場的監管模式也專門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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