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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再添三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发布时间:2011/6/29 点击:134
导读:
详细介绍
在一月份颁布的《2010年税务(修订) 条例》中,香港政府采用了2004年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经合组织」)推荐的「资料交换条文」,从而加快了与其潜在协定伙伴的讨论。在2010年3月,香港政府已经签署共三份协定:
- 汶莱——3月20日
- 荷兰——3月22日
- 印尼——3月23日
上述所有协定中均采用了2004年经合组织的资料交换条文。
由于2004年经合组织的模式现已获采用,香港政府预期,随着新标准的应用,将会签署更多的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虽然航空和航运业短期内不会签署全面协定,政府也在寻求签署部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截至2010年3月23日为止,航线收入方面共签署了28份部分相关之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航运收入方面签署了6份协定,航线及航运收入共签署了2份协定。
下表列出了在香港8份协定下,股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利息的预扣税率。
香港协定下的预扣税率
国家 | 股息 | 特许权使用费 | 利息 |
---|---|---|---|
比利时 | 5-15% (1) | 5 % | 10% |
汶莱 | 零 | 5 % | 5-10% (2) |
印尼 | 5-10% (3) | 5 % | 10% |
卢森堡 | 0-10% (4) | 3 % | 零 |
中国大陆 | 5-10% (5) | 7 % | 7% |
荷兰 | 0-10% (6) | 3 % | 零 |
泰国 | 10 % | 5-10% (8) | 10-15% (7) |
越南 | 10 % | 7-10% (9) | 10% |
注释
注(1) | 若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持有至少派息公司的10%资本,其预扣税率为5%;其它情况下,均为15%。 |
注(2) | 若收款人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其预扣税率为5%;其它情况下,均为10%。 |
注(3) | 若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拥有派息公司至少25%的资本,其预扣税率为5%;其它情况下,均为10%。 |
注(4) | 若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拥有派息公司至少10%的资本,或占至少120万欧元购置成本,其预扣税率为0%;其它情况下,均为10%。 |
注(5) | 若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持有至少派息公司的25%资本,其预扣税率为5%;其它情况下,均为10%。 |
注(6) | 若符合下列条件,且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拥有派息公司至少10%的资本,预扣税率为0%:
其它情况下,均为10%。 |
注(7) | 若收款方为金融机构或保险公司,或者是一家以公平交易销售设备、货物或服务的公司,预扣税为10%。其它情况下,均为15%。 |
注(8) | 若版权于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之使用或其使用权,预扣税率为5%;专利、商标、设计模型、规划图,秘密配方或工艺之使用或使用权为10%;其它情况下,均为15%。 |
注(9) | 有关专利、设计模型、规划图、秘密配方或工艺之使用或使用权的预扣税率为7%;其它情况下,均为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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