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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增两份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发布时间:2011/6/29 点击:130
导读:
详细介绍
香港税务局于2010年5月13日与匈牙利及科威特签署了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这令香港所签署的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数量达至10份。随着与众国家签约协定,包括奥地利、法国、爱尔兰,日本、瑞士及列支敦斯登,香港清晰地展示其意愿以符合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之税务透明度的要求。随文附上香港在协定下,股息、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税率。请注意香港并没有征收任何股息及利息的预扣税,同时亦只是「象征性」向香港公司征收其予非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预扣税4.95%。(特许权使用费的30%推算利润比率的16.5%)
香港协定下的预扣税率
国家 | 股息 | 特许权使用费 | 利息 |
---|---|---|---|
比利时 | 5-15% (1) | 5 % | 10% |
汶莱 | 零 | 5 % | 5-10% (2) |
匈牙利 | 5-10% (10) | 5 % | 5 % |
印尼 | 5-10% (3) | 5 % | 10% |
科威特 | 0-5%(11) | 5 % | 5 % |
卢森堡 | 0-10% (4) | 3 % | 零 |
中国大陆 | 5-10% (5) | 7 % | 7% |
荷兰 | 0-10% (6) | 3 % | 零 |
泰国 | 10 % | 5-10% (8) | 10-15% (7) |
越南 | 10 % | 7-10% (9) | 10% |
注释
注(1) | 若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持有至少派息公司的10%资本,其预扣税率为5%;其它情况下,均为15%。 |
注(2) | 若收款人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其预扣税率为5%;其它情况下,均为10%。 |
注(3) | 若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拥有派息公司至少25%的资本,其预扣税率为5%;其它情况下,均为10%。 |
注(4) | 若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拥有派息公司至少10%的资本,或占至少120万欧元购置成本,其预扣税率为0%;其它情况下,均为10%。 |
注(5) | 若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持有至少派息公司的25%资本,其预扣税率为5%;其它情况下,均为10%。 |
注(6) | 若符合下列条件,且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拥有派息公司至少10%的资本,预扣税率为0%:
其它情况下,均为10%。 |
注(7) | 若收款方为金融机构或保险公司,或者是一家以公平交易销售设备、货物或服务的公司,预扣税为10%。其它情况下,均为15%。 |
注(8) | 若版权于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之使用或其使用权,预扣税率为5%;专利、商标、设计模型、规划图,秘密配方或工艺之使用或使用权为10%;其它情况下,均为15%。 |
注(9) | 有关专利、设计模型、规划图、秘密配方或工艺之使用或使用权的预扣税率为7%;其它情况下,均为10% 。 |
注(10) | 若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持有至少派息公司的10%资本,其预扣税率为5%;其它情况下,均为10%。 |
注(11) | 若实益拥有人为政府,其预扣税率为0%;其它情况下,均为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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