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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发布税务资料交换指引

发布时间:2011/6/29 点击:106
导读:
详细介绍

于2010年6月9日,税务局(下称「该局」)发布其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47号「根据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资料交换」。正如先前指出,虽然该局不认为自己有责任遵从其发出的执行指引,但它们确实为该局的正常处理办法提供了指引。

随着2010年税务(修订)条例及税务(资料披露)规则第112BI章的制定,该局现可因应税务协定伙伴的要求,以任何可取途径,收集及披露本港纳税人的资料。该局更毋须于发放资料前,获得法院的许可。

为了确保纳税人的资料不会被任意披露,该局曾表示:

该局会限制信息交换须以具体要求的形式进行,并不会以自动或自发的形式进行交换,
有关的资料只会向税务协定伙伴之主管机构及在合理情况下提出确实要求时提供,及
只有当资料被认为是「可预期有关并确保全面性税务协定或协定伙伴之法律条例能正确地应用」,资料才会被披露。
关于上述(c)项,该局已发布一份「披露请求所须载有的详情」以避免「审前调查」。内容非常详尽,包括:

一份声明列明所需资料及其与披露要求的关系,及
相信该资料可于香港获得之理据,及
一份声明指出税务协定伙伴政府己采取一切可能性的办法在该区内搜集有关资料,及
如适用,向该纳税人透露是项要求可能阻碍或损害协定伙伴在其司法管辖权执行税法的原因。
除有关上述(d)项之协议外,该局会向纳税人提供相关披露要求的详情。在大部分情况下,纳税人将可审查有关资料并纠正当中的任何错误。但任何逾时的修正,将不获受理。纳税人应注意,该局以经合组织的标准把回复时间定为 90天。

这为香港带来什么?显然易见,香港政府及该局都希望被视为支持税务透明度及有效地交换税务资料的概念,而不希望阻碍香港作为一个金融中心的发展。

然而,在我们能够衡量新协定伙伴要求资料的合法性,以及该局愿意在披露资料前对所有的披露要求采取严格审查之前,我们仍然难以评估这个香港税制的「现代化」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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