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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班斯法案關于SEC的規定及執行
(a) 監管舉措——SEC將制定規定與規章,以促進對公眾與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并推動本法案的落實。
(b) 執行——
(1) 任何人違反本法案、SEC據此制定的規定、規章,或委員會的規定,都將被視為違反1934年證券交易法或據此制定的規定規章,按同一方式予以處理,任何人都將受到同樣且同等程度的處罰。
(2) 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命令、起訴。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21部分此次被修訂:
(A) 在(a)(1)中“作為參與者”之后,插入“公眾公司會計監察委員會的規定,其中所涉及的方面包括已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和與此相聯的人”;
(B) 在(d)(1)中“作為參與者”之后,插入“公眾公司會計監察委員會的規定,其中所涉及的方面包括已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和與此相聯的人”;
(C) 在(e)(1)中“作為參與者”之后,插入“公眾公司會計監管委員會的規定,其中所涉及的方面包括已登記的會計師事務所和與此相聯的人”;
(D) 在(f)部分“自律組織” 之后,插入 “或公眾公司會計監察委員會”。
(3) 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的21C部分由本法案作出修訂,并在“政府證券經銷商”后面增加了“註冊會計師事務所”(該術語由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的第二部分定義)。
(4) 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的12(i)部分由本法案做出如下修訂:
(A) 用“10A(m)和12部分”替換“12部分”;
(B) 用“及本法案的16部分及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的第302、303、304、306、401(b)、404、406和407部分”替換“及16部分”。
(c) SEC權力的作用——在本法案和委員會章程中,沒有任何條款會被解釋為削弱和限制委員會如下權力:
(1) 在執行證券法方面,SEC的職權是監管會計執業人員,會計師事務所,或與上述事務所相關聯的人員;
(2) 對準備和發布審計報告,或其他可適用的法律, SEC的職權是依據的證券法律、規定、規章的其他條款,為會計或審計執業或審計獨立性設置標準;或
(3) SEC能夠對任何註冊會計師事務所以及任何與該所相關聯的人員主動進行法律的、行政的或監管方面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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