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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滙調劑市場
外滙調劑市場的歷史
我國外滙調劑市場的發展過程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
1、外滙調劑市場的產生階段(1980年-1985年)。1979年以前,我國對外滙實行統收統支的管理體制。出口收入全部結售給國家,企業用滙由國家計劃安排。改革開放以后,我國在外滙分配方面實行了外滙留成制度,地方、部門、企業有了自行使用外滙的權力,但同時也產生了一些單位外滙有余,急需使用人民幣;另一些單位外滙短缺的結構性不平衡現象,即在經濟生活中出現了調劑外滙余缺的客觀要求。
經國家批準,1980年10月以后,允許通過中國銀行及其分行進行外滙調劑,這標志著我國外滙調劑市場雛形已經產生,隨后在各主要城市陸續開辦了外滙調劑業務。當時參加外滙調劑的單位僅限于國營、集體所有制的企、事業單位;調劑范圍為各企、事業單位及地方部門的留成外滙;調劑主要鼓勵進料加工和輕紡增產所需物資的進口以及科技、文教、醫藥衛生、工農業生產急需的儀器設備的進口;調劑價格以美元兌人民幣的貿易內部結算價(1美元折合2.80元人民幣)為基礎,并在10%的浮動幅度內,由買賣雙方議定。1985年底,首先在深圳,隨后在其他幾個經濟特區陸續設立了外滙調劑中心。
2、外滙調劑市場的初步形成階段(1986年-1987年)。開辟市場必然出現價格問題,而外滙調劑價格要基本反映供求狀況和出口成本的變動。經過幾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的外滙收入有很大增長,但外滙供需矛盾仍很突出,出口企業的換滙成本也在上升,外滙調劑市場產生階段確定的價格已經不能反映實際。這一階段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完善了外滙調劑市場:明確規定外滙額度、現滙調劑的登記和成交由外滙管理部門辦理、審批;1986年10月公布了《國務院關于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在經濟特區和主要沿海城市允許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外滙管理部門買賣外滙;提高了外滙調劑價格,規定1美元外滙留成額度價格為1元人民幣,現滙調劑最高限價為4.20元人民幣,經濟特區、海南行政區、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滙調劑陸續放開了價格,由買賣雙方自由議定;繼深圳等經濟特區之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城市都設立了外滙調劑中心或外滙交易所。
經過兩年的發展,外滙調劑市場進一步趨于活躍,在我國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作用逐漸增強。1986年后3個季度,全國調劑外滙成交額為18.9億美元,1987年迅速增加到42億美元。1986年10月到1987年10月一年間,外商投資企業外滙調劑成交額為1.6億美元。
3、外滙調劑市場迅速發展階段(1988年開始)。到1987年底,我國外滙收支總額己達700多億美元。外滙儲備總額已由1981年的66.1億美元,增加到1988年的175.5億美元。我國對外開放程度的擴大、外滙流量的增加為外滙調劑市場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有利條件。為了適應我國進一步對外開放和加速發展對外貿易事業的需要,1988年初,國務院決定全面推行對外貿易承包經營責任制,要求國家外滙管理局進一步做好外滙調劑工作,適應外貿體制改革的需要。
這一階段外滙調劑市場的迅速發展主要體現在:形成了具有我國特色的外滙調劑市場體系。在國家外滙管理局的統一領導和管理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了外滙調劑中心,在北京設立了全國外滙調劑中心。放開了外滙調劑價格,調劑價格根據外滙供求狀況實行浮動。擴大了調劑外滙范圍,各地方、各部門均可通過外滙調劑中心買賣外滙;在部分地區試辦了個人外滙調劑業務,允許捐贈外滙參加外滙調劑。溝通了兩個市場,允許外商投資企業與國營、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相互調劑外滙。合理控制了調劑外滙投向,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經濟發展狀況引導地方、部門、企業把有限的外滙用于工農業生產重點項目和人民生活必需品的進口上。進一步完善了市場運行機制,改進了交易方式和交易制度。堅持管理與經營相分離的原則,開始把外滙調劑中心辦成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1988年,上海根據國外外滙市場的經驗,結合我國具體情況,創辦了我國第一家公開的外滙調劑市場,把特定的外滙供求集中于特定的場所,實行公開的競價成交,進一步體現了公開化、市場化的競爭原則,提高了外滙交易的透明度。繼上海之后,廈門、福建、海南等省市、經濟特區也開辦了不同類型的公開外滙調劑市場,為我國繼續培育和發展外滙調劑市場開辟了新路。
1988年全國外滙調劑成交額62.64億美元,其中外商投資企業成交6.62億美元。1989年全國外滙調劑成交額進一步增加到85.66億美元,比1988年增長36.8%。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滙調劑也有較大發展,全年成交額達15.72億美元。
外滙調劑市場的評價
從1980年10月至1993年12月30日,外滙調劑市場與我國官方外滙市場并存,從而形成兩個市場、兩個滙價并存的局面。受供求關系決定,調劑滙價與調劑市場所起的作用,日益增大,1993年底調劑外滙市場的成交額占我國進出口外滙成交額的80%,由此可見調劑市場的重要作用。
我國外滙調劑市場雖然是初級的,有限度的,但它對國民經濟的發展已經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首先,通過調劑外滙余缺、彌補企業虧損,調動了地方、部門、企業的創滙積極性,促進了外貿承包經營責任制的順利推行和外貿出口的穩定增長;其次,通過外滙的橫向融通,促進了外滙資源合理配置,支持了國家產業政策的傾斜,提高了外滙使用效益;第三,有利于外商投資企業解決外滙平衡問題,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外商投資環境,推動了外商投資企業的正常發展。
調劑市場與我國原有的官方外滙市場并存,不能形成公開統一的外滙市場,并存在著人為干預情況,不利于我國向市場經濟過渡。同時,兩個市場的存在,必然導致兩個滙率的并存,不符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有關規定,不利于擴大國際經濟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