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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的企業稅務認定
回收和綜合利用社會再生資源生產國家規定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的企業,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之前,主管稅務機關對其進行稅收優惠資格認定的業務。
二、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98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產品質量執行標準和質量檢測報告及其復印件
2.《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資質認定證書》及其復印件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無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查驗資料
查驗《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資質認定證書》和產品質量執行標準和質量檢測報告是否齊全、合法、有效。
2.核對、錄入資料
(1)審核《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審核納稅人提供的原件與復印件是否相符,復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納稅人簽章;
(3)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4)符合受理條件的,將《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錄入系統,打印《稅務文書受理通知單》(CTAIS1.1)或《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2.0),交給納稅人。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后,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后,調取以下內容,對其進行審核:
1.工商登記信息
2.稅務登記信息
3.相關申報資料
通過以上審核,簽署審批意見,制作《稅務認定通知書》返回納稅人,將相關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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